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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湖法院巧用“履行擔保”機制促履行

發(fā)布時間: 2025-12-28 12:30  關(guān)注度:580評 論  轉(zhuǎn) 發(fā)  收 藏  打 印
導讀:近日,金湖法院在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,為確保債務人按約履行債務清償義務,巧用“履行擔保”機制,由第三方為債務人提供擔保,以督促和保障約定的正常履行。

淮安日報訊:近日,金湖法院在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,為確保債務人按約履行債務清償義務,巧用“履行擔!睓C制,由第三方為債務人提供擔保,以督促和保障約定的正常履行。

今年3月,某健材公司與某體育用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。后經(jīng)雙方結(jié)算,體育用品公司拖欠健材公司貨款18萬元,健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向金湖法院提起訴訟。強某作為體育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諾,只要健材公司撤訴,將在約定時間內(nèi)還清欠款。但約定期滿后,體育用品公司及強某并未兌現(xiàn)承諾,健材公司進行二次起訴。體育用品公司及強某提出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(diào)解,并承諾一周內(nèi)給付2萬元,剩余款項每月償還1萬元,直至還清。健材公司雖認可還款方案,但由于對方爽約在前,故遲遲不愿在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上簽字。

為消除健材公司的顧慮,促成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的達成,金湖法院及時啟動“履行擔!睓C制,責成體育用品公司及強某提供第三方擔保人。最終商定由葛某以其名下的體育用品廠提供履行擔保,并簽署了擔保條約。

據(jù)金湖法院民二庭庭長周云介紹,“履行擔!睓C制是該院提升案件自動履行率的一項創(chuàng)新舉措,相當于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責任共擔的“命運共同體”,一旦案件轉(zhuǎn)入執(zhí)行程序,法院可依法追加擔保人為案件被執(zhí)行人。據(jù)了解,在擔保人的督促下,目前體育用品公司已按月履行還款義務。

■通訊員 伍曉偉 王慶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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